为支持孙子购置婚房,并解决自身养老问题,一位老人出售名下唯一住房并将售房款赠与孙子,随后搬至儿子家居住。不料,后来因与儿子产生矛盾,老人不得不搬离,独自在外租房。此时,她能否撤销对孙子的赠与?近日,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上海二中院”)审结这样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。
老人将售房款赠与孙子,换取儿子照顾晚年
王阿婆与王老伯于1991年结婚,双方均属再婚。王老伯与前妻育有一子王先生,王阿婆则无亲生子女。婚后,二人共同购置一套房屋,登记在双方名下兴旺国际投资,并长期在此居住。
2022年6月7日,两位老人以2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,并于当月底搬至王先生家中生活。同月16日,王阿婆与王老伯亲笔书写《房屋财产赠予说明》,声明他们“因年岁已高,需要儿子照顾,所以把房子卖掉自愿搬到儿子家由儿子照顾日常生活;因孙子小王结婚需要,自愿将名下房产卖出,将全部房款及装修补偿费用赠予孙子小王”。老人将钱款交给王先生后,王先生分三笔将全部售房款转至小王账户。
然而,在与儿子共同生活期间,王阿婆与王先生之间摩擦渐生。2024年4月,王阿婆搬离儿子家,自行租房居住。独自生活近一年后,王阿婆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撤销2022年6月16日签订的《房屋财产赠予说明》,判令王先生与小王共同返还售房款中属于她的140万元份额,并确认该笔款项归其个人所有。
另据了解,王阿婆曾于2023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王老伯离婚,因王老伯不同意,法院判决驳回了其离婚请求。
法院:附义务赠与成立兴旺国际投资,判决撤销并返还钱款
王先生与小王辩称,《房屋财产赠予说明》仅系对事实情况的陈述,而非对受赠人所附的义务。他们主张,王阿婆向小王的赠与仅出于孙子结婚需要,并非以王先生履行照顾义务为前提。王先生还表示,自己在赠与前后均对王阿婆履行了赡养义务。即便认定属于附义务赠与,因小王是受赠人而非义务人,王阿婆亦无权撤销赠与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案涉《房屋财产赠予说明》应视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。现王阿婆搬离王先生名下房屋独自租房居住,王先生已无法依约履行义务,王阿婆有权行使撤销权,判决撤销《房屋财产赠予说明》。考虑到王先生与王阿婆共同生活期间的付出,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、小王返还王阿婆135万元。
王先生与小王不服,上诉至上海二中院。
二审合议庭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阿婆是否有权要求返还相应售房款。根据法律规定,赠与附义务的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。
从《房屋财产赠予说明》的整体表述可以推断,王阿婆将售房款赠与孙子小王,与其搬至儿子家由儿子照顾晚年之间存在明确因果关系,即接受儿子照料是赠与行为的前提条件。因此,该赠与属附义务的赠与。现王阿婆因与儿子产生矛盾搬离,赠与所附前提已无法实现。
尽管受赠人为小王,而承担照顾义务的是王先生,但合议庭指出,受赠人与义务履行人不一致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。王先生与小王作为父子,利用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情形,在享有权利后未全面履行义务,导致王阿婆在出售唯一住房后陷入无房可住、老无所依的困境,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,该行为有悖公序良俗。因此,王阿婆有权请求撤销赠与。
最终,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(注:文中姓名均为化名)兴旺国际投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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